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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关于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24-08-16  来源:装配式建筑产业网  阅读:

【装配式建筑产业网 讯】为进一步规范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2号),2024年6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通知,将《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建发〔2023〕191号)实施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
(一)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或共用设备设施所有权人。
(二)申报市级奖励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普通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节能率均应不低于20%,通过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综合验收的项目,按照核定的节能量给予不超过1200元/吨标准煤的市级奖励资金。
(三)同一公共建筑获得市级财政奖励后再次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并达到相应节能率要求的,可再次申请奖励资金。再次申请奖励资金的,其基期建筑能耗不应高于上一次获得奖励资金时的报告期建筑能耗。
(四)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节能量(率)核定采用账单分析法,依据能源账单的原始证明材料进行核定,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二、超低能耗建筑
超低能耗建筑整栋实施的要求是具备独立完整的建筑功能以及相对独立完整的外围护结构和气密区。超低能耗建筑单个示范项目具体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设项目名称。
三、高星级绿色建筑
项目非全部单体申报财政资金奖励且存在地下车库等共用部分时,高星级绿色建筑的实施建筑面积为地下车库等共用部分折算面积与单体建筑面积之和(地下车库等共用部分折算面积按申报地上建筑面积占全部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折算)。
四、审核周期
取得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识的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和涉及办理开工审批手续的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的审核周期,是指从项目改造开始到申报奖励的时间段。
五、《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建发〔2023〕191号)中有关要求与本通知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节能量(率)核定要求
1.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节能量(率)核定应在节能绿色化改造竣工验收完成,并运行12个月后进行。
2.“十四五”时期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基期建筑能耗应为2019年度或距离改造时间最近且连续稳定运行12个月的建筑综合能耗。报告期建筑能耗应为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连续稳定运行12个月的建筑综合能耗。
3.建筑能耗是指建筑使用过程中由外部输入的能源之和,包括维持建筑环境的用能(如供暖、制冷、通风、空调和照明)和各类建筑内活动(如办公、电梯、生活热水等)的用能。不包括特种功能用能系统的能耗(如医疗卫生建筑的大型医疗设备与系统,科研教育的大型实验仪器与系统、信息数据中心的大型机房设备等),运输车辆油耗和电耗以及超过500平方米的无舒适度要求的停车场、仓库的能耗。
4.能源消耗种类包括电力、燃气、燃油、市政热源(或者冷源)等,核定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节能量(率)时,应将所有种类的能源消耗统一换算为标准煤,各种能源折算系数应按表1取值。
5.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节能量(率)应按照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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