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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2020年修订版)》修订条款说明
2021-02-23  来源:装配式建筑产业网  阅读: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新出台住宅相关规范标准,进一步提高共有产权住房精细化设计水平,在总结近年来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实践经验基础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对《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2月2日印发关于修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2020年度)(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将“城六区”统一调整为“中心城区”,并同步修订了下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1.0.3条“共有产权住房应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规划设计建设,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全装修成品交房,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倡导‘互联网+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新理念”修改为“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建设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原则,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全装修成品交房,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倡导‘互联网+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新理念,打造智慧社区”。

二、将2.1.1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进行选址,促进职住平衡”修改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结合各区申购家庭有效需求情况进行选址,促进职住平衡”。

三、将2.4.5条“自行车停车位宜地面设置,并结合公共空间考虑共享自行车停车需求”修改为“自行车停车位宜地面设置,充分考虑居民使用便利性和小区管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应满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1624)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小区出入口空间设置共享自行车停车区域”。

四、将2.4.6条“配套设施中的垃圾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不得设置在住宅底层”修改为“结合总图布局及公共空间合理设置分类垃圾收集点和快件箱。配套设施中的垃圾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不得设置在住宅底层”。

五、将2.5.2条“住区环境应结合绿地、景观设计和微环境处理,综合考虑室外活动场地、步行系统和景观小品的设置”修改为“住区环境应结合绿地、景观、微环境及无障碍设计,统筹室外活动场地、步行系统、休憩设施和景观小品设置。活动、休憩等室外设施,应满足老年人安全使用需要,宜设置在向阳避风处”。

六、将2.5.3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除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要求外,将图书馆、健身馆作为标准配置,提供居民学习、健身场所,同时需提供公共空间作为交流场所,如咖啡馆等”修改为“图书馆、健身馆作为标准配置,街区级项目可结合社区文化设施和室内体育设施设置,指标纳入《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鼓励因地制宜设置丰富居民公共交流空间,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图书馆、健身馆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条件,宜设置在地上。图书馆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处,室内健身馆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处,室外集中健身场所可结合公共活动场地设置,配置健身器材、健身步道、休息座椅等设施;当健身馆中设置更衣、洗浴空间时,建筑面积应适当增加”。

七、将3.1.2条“共有产权住房设计应遵循标准化、模数化、一体化的原则,统筹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各专业,充分考虑住宅使用的长寿性、可变性”修改为“共有产权住房设计应遵循标准化、模数化、一体化的原则,统筹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各专业,倡导主体结构大空间布置,通过轻质隔墙系统、家具设备设施等灵活划分套内功能空间,实现住宅使用的长寿性、可变性,适应不同家庭结构、不同生活阶段的多样化需求”。

八、将3.2.1条“套型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城六区新建项目套型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90平方米;其他区新建项目套型总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占建设总量的70%以上,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充分考虑两孩及适老性要求,套型以多居室为主,严格控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修改为“套型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充分考虑家庭代际及两孩、适老性等新需求,大力倡导多居室精细化套型设计。中心城区新建项目执行差别化面积标准,十八层(含)以下的住宅建筑,套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95平方米;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套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其他区新建项目套型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严格限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

九、将3.1.1条“共有产权住房城六区层高不应低于2.8米,其他区不应低于2.9米”修改为“共有产权住房层高不应低于2.9米”。

十、将4.0.3条“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集中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模块化户内中水集成系统应用技术导则(2015年版)>的通知》安装建筑中水设施。”修改为“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集中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按照《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执行”。

十一、将4.0.5条“建设智慧社区,推广使用智能化建筑技术。全面推行三网融合,实现小区无线网络(WIFI)全覆盖。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试点建造智能化小型公用仓库”修改为“建设智慧社区,推广使用智能化建筑技术。倡导构建高带宽、广覆盖的网络体系,提升5G网络覆盖水平,积极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智慧社区的应用场景。安装人脸识别系统,鼓励在地下仓储设置智能化小型公用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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